《洞穴奇案》读后感

时间:2024-11-08 14:21:21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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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你有什么总结呢?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你想知道读后感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1

  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不能以正义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顾。

  我认为虽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必定是合理的,否则让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忽略以“转发”500次为例,此标准体现了可操作性,若无此种标准,则赋予裁决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未免太宽泛。当然人们可以批评此标准是僵化的,正因为如此,制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而免受质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不能限制法官仅使用平义解释。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话,因为没有一致的结论说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释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才是正确的。假如采用客观目的解释,又何谓客观目的呢?定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此时自然会有人会去批判对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观点,同时,绝对的、不抛弃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们无法说清楚何谓本案中的“正义“,因此上文所谓的`“以正义之名”判无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顾。

  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坚持法律的条文,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觉得应该按照法律条文,受到该受的惩罚,有些法官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认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他们在洞里,所处的环境与法律所适用的环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没有约束力的,还有法官认为应该跟随自己的内心,他们杀人也是处于迫不得已,这不同于现在生活中普遍的饥饿,因为在现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去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杀人是他们获得食物的唯一选择,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可以等到有人无法承受而死去的时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个法官提出了一个想法,便是最开始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觉得自己会最先死掉的那个人,那个人后来的退出,是不想参与这个活动,最后来通过别人对他的同情而获得食物,但是只要一个人退出,每个人被杀掉的概率会增加很多,这对其他人来讲,都是绝对不可能同意的。

  这本书很小,篇幅不长,但是你在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人对这一个事件的众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对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个人觉得这是一本很有意义值得去细细品读的一本书。

《洞穴奇案》读后感2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思辨魅力的法学著作,它所呈现的案例如同一个思想的漩涡,将读者卷入对法律、道德、伦理等诸多层面的深入思考中。

  故事中,五个探险爱好者被困洞穴,面临着生死抉择。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他们其中一人提议通过抽签决定吃掉其中一人,以求其余人能够存活,而在提议人后悔后,他们仍执行了这一提议。当这些幸存者最终获救后,他们却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这一案例看似荒诞,却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条文是明确且严谨的。在正常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清晰,这些探险者的行为无疑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条文来执行,不能因为同情或其他因素而随意更改判决标准。否则,法律将失去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整个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如果此次对这些探险者网开一面,那么未来类似案件中,人们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突破法律的限制,为违法犯罪行为寻找借口。另外,从立法精神上看,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的`,案发时他们所在的洞穴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是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的,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所以,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能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订立协议,有无犯罪问题需要考虑。

  然而,单纯依据法律条文来判决似乎又显得过于冷酷无情。道德因素在这个案例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这些探险者当时所处的是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境,他们是在为了生存而做出无奈之举。在那样的绝境中,生存本能占据了主导,道德的约束似乎变得模糊。而且,他们采取了看似公平的抽签方式,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恶意谋杀有着本质区别。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这场救援从开始就已使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甚至牺牲了数名救援人员,所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让我们不禁思考,法律是否应该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对道德有所考量,展现出其灵活性。

  再者,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对于紧急避险概念的重新审视。紧急避险通常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但在洞穴奇案中,探险者们的行为是否能完全纳入紧急避险的范畴是存在争议的。如果将其认定为紧急避险,那么法律对于紧急避险的界定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杀人是否妥当,都需要思考以应对这种特殊情况;如果不认定,又如何解释他们在极端危险下的求生行为。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不同法官的观点相互碰撞,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其漏洞。它提醒我们,法律和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交织的复杂体系。在面对类似的复杂案件时,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权威性和道德的引导性之间寻找平衡,而这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案件做出评判,而是要深入思考其背后的深层次意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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