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05 13:17:2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单方劳动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方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方劳动合同

单方劳动合同1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单方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人和电话: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_

  入职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

  解除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___年___个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___年___月___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___年___月_____日

  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四

  同事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周岁,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现从事岗位工作,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章)

  员工签名:_____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备案机关:_____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方劳动合同3

  一、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据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签订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的拘束力,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之后,须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劳动者则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按质按量提供劳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期限都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作为劳动关系的协调之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劳动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事业的发展,因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特别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法要求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若违反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势力、信息等方面都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特别在现实的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签约过程中更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以弥补自身条件的不足,增强就业能力,防止用人单位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侵犯。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者欺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法同样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立法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两个:维护劳动就业自由和惩罚劳动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即时解除权的结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后,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劳动关系。

  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之外,它还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种,它与合同的协商解除具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表现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间等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进行了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当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预料条件的发生。法律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在立法中严格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并经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单方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它是一种处分行为。这里的处分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的行为,而非指物权法上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处分行为。劳动合同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约束力。劳动法中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并不表示劳动合同就会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还需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即通知行为。在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劳动合同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将其交付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让其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来进行处分。这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4)它是一种具溯及力的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和劳动力的特性,劳动力一经付出就不能返还。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在合同解除之后以恢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则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由于劳动力支出的不能返还,在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可见,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别于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

单方劳动合同4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单方劳动合同5

  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害怕一觉醒来就被单位给解除了。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否规定了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通过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与此同时,法律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是作出了条件限制的,用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6

  一、患病、工伤、非因工受伤的职工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

  (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届满,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内的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

  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员工服兵役期间;

  2.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

  3.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单方劳动合同7

  20xx年12月底,我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并购,合并成一家新的网络公司。新的网络公司成立后不久,以原来的科技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并后的网络公司能否单方解除我与原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读者:邢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新的网络公司以原来的科技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劳动合同已无法正常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理由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新成立的网络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您与原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成立的网络公司作为原科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

单方劳动合同8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即时解除的情形和预告解除的情形。

  一,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种种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方劳动合同9

  现实生活中,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回答是肯定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因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下面就将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阐述。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10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其他劳动报酬及福利,该笔款项支付完毕,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劳动争议。

  三、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与甲乙双方劳动争议有关的补偿金、赔偿金及任何其他索赔、费用。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二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财务、行政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等事项(见《离职审批表》)。

  五、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七、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单方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给乙方交的社保、公积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资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额。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在____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离职等证明。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单方劳动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方劳动合同1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劳动者的其他损害为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体活动的自由。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未能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劳动合同14

  问: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单方劳动合同1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单位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才可以。否则的话,单位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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