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时间:2022-05-27 19:59:33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七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房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七篇

租房合同 篇1

  甲方:东坝镇下坝村委会 法人代表:胡雪贵 乙方:在原下坝建筑站内办服装厂法人代表:王玉新 为了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在建筑站边新建的7间二层标准厂房及原办公楼租给乙方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现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时间: 共计五年,从20xx年5月1日--20xx年5月1日结束。

  二、交款事项及方式:每年乙方交给甲方承包租金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2000)乙方必须在每年的5月1日之前交清当年租金叁万贰仟元整,以此类推,直止合同期满,原则上先交款再生产,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三、乙方在生产期间必须爱护公物、保护房屋、合同期满后必须保持原有房屋的成色.

  四、乙方必须合法办厂、文明办厂、任何支出所交税费与甲方无关。

  五、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一切因环境、自然灾害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甲方无关、责任乙方自负。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正常用电,如变压器等设备发生意外乙方需承担正常的分滩费用。

  七、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承包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八、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一份,同意后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甲方所出租的房屋门窗、门锁齐全,日光灯具、开关插座完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年租金共计 元(大写元)。租金按年一次付清。同时,按全年租金的 %收取房屋保证金。

  第四条、乙方交纳房租外同时应承担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将自行负担的水电费用按月付给甲方。水费按每立方元,每人每月立方计算。电费按每度 元计算。

  2、乙方按人头缴纳卫生费每人每月元。缴纳保安费每月 元。

  第五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因国家政策因素及不可抗拒事故的发生可终止本合同。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和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

  第八条、双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乙方逾期10天不交房租的,除应如数补交外,还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一年租金的 %;逾期一个月不交房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都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租房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 市街(路)巷号的房屋(建筑

  面积 m,使用面积m,房型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赁期限:甲方从 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

  月 日,共 个月。

  (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期限:甲方双方议定月租金为元,合计元(大

  写:),由乙方在 月 日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由税务机关统一的收租凭

  证,无合法收租凭证乙方可以拒付。

  (四)权利与义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①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

  让、转借、交换的;②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和门窗完

  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4、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5、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6、甲方出售房屋时,或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要

  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按房租的10%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

  租赁管理机关申诉,调解无效,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须约定事项:22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 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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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新港城福晟一区37栋D08店面承租给乙方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门面出租协议:

  一、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的门面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全面履行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二、合同签定后,中途不允许将门面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门面转让他方经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

  三、门面租金为每年_______元,乙方必须先交钱后租房,房租以每年10%递增。

  四、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搞好综合治理,服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内,其工商管理费、税金、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卫生费(如到收费厕所大小便)等费用一律自理。从事餐饮业的业主,应注意搞好环境卫生,特别是要保证下水道的畅通,如下水道堵塞则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发生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押金中扣除),不允许对门面的整体结构进行改造(如打墙、开门、开窗等),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的经营期限,如若在此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上有重大变化、当地政府对城区重新规划、甲方在经营上有重大举措需提前收回门面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甲方对门面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 路 单元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面积、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 元整,同时缴纳押金 元,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租房合同 篇7

  租房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卢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x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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