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

时间:2022-08-10 13:19:24 装修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装修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装修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装修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装修合同 篇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立约人信息:

  银行(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申请人(装修人):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贷记卡卡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人1(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人2(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本合同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分 期 资 金 条 款

  第一条 贷记卡装修分期付款申请资金(以下简称“分期资金”)

  1.1 分期资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1.2 分期资金用途。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用途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1.3分期期数,一个账单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装修款之日起算。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1.4 分期费率。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1.4.1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费率为分期资金金额的比率

  1.4.2分期手续费计算公式: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手续费费率。

  1.4.3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付款期数、分期手续费等与分期资金支付凭证或申请人签名确认的POS签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分期资金支付凭证或POS签单的记载为准。分期资金支付凭证及POS签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申请人、担保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申请人按照银行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分期资金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 装修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2.5 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手续已按银行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6 申请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分期资金垫付

  申请人支付装修首付款,并办妥担保、保险手续后,银行采用以下方式垫付分期资金。 银行对申请人本合同项下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装修的信用额度,申请人在获得分期资金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装修公司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装修款。

  第四条 还款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4.1 银行以前款第三条方式垫付分期资金时,以申请人贷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支付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资金,并按下列条款执行:

  4.1.1 申请人采用第十九条约定的方式向银行支付分期手续费。

  4.1.2 申请人选择在前款“4.1.1”的方式向银行支付分期手续费时,按以下条款支付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资金:

  4.1.2.1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计入刷卡装修当期贷记卡帐单的最低还款额。

  4.1.2.2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 = 分期资金金额 ÷ 分期期数。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以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采用舍去角分的方式精确到元位,差额算入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

  4.1.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4.1. 2.4 申请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分期手续费及当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1.2.5 申请人贷记卡当期账单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偿还下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时,视作申请人将超额还款部分用作部分偿还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本金不变;若超额还款金额足以足额偿还下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时,视作申请人将超额还款部分用作偿还以后期数的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还款期数自动递减。

  4.2 申请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卡号的划款责任和债务责任。

  4.3 申请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前,不得办理用于还款的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银行以前款第三条方式垫付分期资金时,申请人致电银行指定的客服中心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征得同意后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分期资金。

  6.2 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本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费用。

  6.3 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分期资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办妥担保、保险手续。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6.5 申请人因装修事宜与装修公司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申请人同意接收银行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分期资金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申请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银行,以免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

  7.2 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停止垫付分期资金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

  7.3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款项。

  7.4 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银行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相关费用。

  7.5 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可以就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为申请人垫付分期资金。

  7.7 银行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担 保 条 款

  第八条 分期资金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二十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银行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既有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银行放弃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银行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银行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申请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申请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银行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申请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

  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银行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8.2.2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3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4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银行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银行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银行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银行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银行直接从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5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6担保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银行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7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8 银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银行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分期资金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

装修合同 篇2

  【案情介绍】

  孙xx与白xx达成口头协议,由白xx负责装修孙xx的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计3万元,工期1个月。孙xx付款后,白xx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白xx不负责任,到处接活,人手常常不够,于是白xx招募一些临时人员帮忙,这些人员往往素质不高,或者没有装修经验。并且由于白xx拖欠工人工资,故工人消极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个月尚未完工,导致孙xx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孙xx楼下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支付修复费5000元。随后孙xx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孙xx与白xx数次交涉,但是白xx不是对孙xx避而不见,就是推托责任,说装修的问题应找木工赵**和水泥工王**而不应由其负主要责任,还数次说忙完手头工程就帮孙xx解决装修问题。但要追回一定的施工费。孙xx和白xx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白xx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孙xx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孙xx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1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白xx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xx与白xx 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1.判决白xx退还孙xx装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决白xx支付孙xx修复费15700元;

  3.判决白xx支付孙xx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

  【精典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

  孙xx与白xx所达成的是一个口头合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本案中白xx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担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xx所达成的合同因白xx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揽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xx所达成的合同因白xx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无效合同,根据上述法规定,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前的状态,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现孙xx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白xx,白xx本应全部予以返还,但白xx已做装修工程部分已与孙xx有房屋相结合,成为孙xx房屋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白xx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

  (2)赔偿损失:凡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白xx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孙xx所需付出的修复费用,和因白xx施工导致孙xx无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费用,均属“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孙xx蒙受的财产损失,白xx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

  2.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楼下房屋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住户的侵权,施工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楼下居住户予以赔偿。孙xx与白xx签订了装修合同,白xx及施工人员即为孙xx的雇佣人员,则白xx为施工人,应承担此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要修复费用,理应偿还。

装修合同 篇3

  工程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装修改造工程发

  包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承 包 方: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xx年6月20日

  第一部分 装修拆除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承包人(全称): 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装修拆除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装修拆除合同。

  一、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装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江苏省如皋市海阳路

  工程内容: 外墙干挂石材;室内装饰装修(含电气、给排水);布设监控、

  网络、电话线路及设备安装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三、合 同 工 期

  开工日期:10年7月 1日 竣工日期:10年8月 31日 装修拆除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2 天。

  四、质 量 标 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装修拆除合同预算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伍仟玖佰玖拾伍元 人民币小写:1835995 元

  六、组成装修拆除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装修拆除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装修拆除合同协议书 2.本装修拆除合同专用条款 3.本装修拆除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合 格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装修拆除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装修拆除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装修拆除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装修拆除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装修拆除合同生效

  装修拆除合同订立时间: 10 年6月20日 装修拆除合同订立地点: 如皋市支行本装修拆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装修合同 篇4

  甲方(发包方):

  甲方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乙方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工程项目:某小区幼儿园室内装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特点,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竣工,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xxxx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2.室内装潢面积约260平方米。(详见该房屋施工图和结构图等资料)

  3.工程开工日期:20xx年4月1日;工程竣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预算共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约柒拾贰万元,(金额小写)约72万元人民币。具体工程决算款以《装潢工程决算表》参考后核定。(材料价格参照20xx年某市同期装潢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乙方自负;施工质量也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4.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装潢材料的质检报告书和使用主材料的相关票据。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20xx年4月2日水电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木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工程完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尾款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装潢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此装潢工程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将此保证金退还乙方。

  2. 本工程未付工程款均不支付利息;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最后一起结清。

  第六条:工程工期

  工程竣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乙方确保所有水工、电工、瓦工、木工和漆工等所做主体工程项目必须在20xx年8月10日前完成。了尾工程相关人员必须在20xx年8月9日前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第七条:工程验收

  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乙双方组织质检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若甲方对装潢的质量有异议,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友好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3)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报查实后均按违约论处;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根据乙方使用材料所提供的质保期为准。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凡是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之款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支付另一方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支付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支付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给对方,同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装修合同 篇5

  装修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今甲方与乙方(房屋所有人)就房屋装修分期付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装修分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依照本合同下列规定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予甲方:

  (1)水电材料进场之日付,每月,完工后每月付。

  第二条

  乙方应预付元予甲方,房屋装修款余额还款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三条

  乙方以房屋的内部装修及其家电家具为担保,于本合同签定成立时,以第二条所载的房屋装修金额与付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开出房屋装修款借据交予甲方。

  上述房屋装修款借据的债权属甲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乙方的还款行为,即视为乙方偿还房屋装修贷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屋装修款。

  第五条

  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每月最后支付日始以百分之三的日息向甲方支付延迟还款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违约的所有责任。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租租金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房屋装修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的以及未到期的全部房屋装修价款。乙方拒绝支付剩余房屋装修价款的,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房屋行使对外出租权,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

  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

  装修负责人(甲方):房屋业主

  身份证:身份证:

  年 月日 年 月日

  (乙方):

装修合同 篇6

  委任单位:

  施工单位:

  就工程,经双方充分的在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内容:见材料明细清单

  四、工程期限:本工程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完工。

  五、五、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六、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预付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至完工,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款,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

  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两日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违约付款。

  七、材料设备: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及时组织进场,材料设备保管,场地由甲方提供,以满足工程的需要和有一个好的保管场所。

  八、工程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

  2、乙方负责制定各类制作的材料明细,双方认可后,该资料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由于乙方制定的材料明细缺陷造成追加投资,及材料计划不足需增加的投资由乙方负责。

  3、施工中甲方提前增改项目,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双方签字附加协议,提出的增改项目对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误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4、乙方应了解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因乙方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设施的损坏,由施工方负责。

  九、工程质量:

  1、本工程以各类工程作法的普通合格工程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各类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一年。

  十、工程验收: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认可,如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返本合同的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返方负责赔偿给守约方。

  十二、备注:本合同有不详之处,甲、乙方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条款,如本合同甲、乙方发生纠纷,双方有权向本合同签字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

  十三、本合同报价表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日期:日期:

装修合同 篇7

  甲方: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北柳巷商住楼工程外墙装饰面砖及外墙附属的装饰抹灰工程 承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明确责任与义务,切实保证自身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进场时间:

  20xx年 月日由乙方 (负责人)带所需人员进场。

  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按双方商定单价一次包死。

  三、工作内容:

  3-1、施工图纸及变更所含的全部内容。

  3-2、砖墙、砼墙体的清理、打小铲及浇水润湿、补架眼洞。

  3-3、砂浆搅拌、计量、垂直运输、施工脚手架的搭设。

  3-4、后补门框的修补及水、电、暖通洞的修补及成品保护。

  3-5、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归堆及落地灰的清理。

  四、工程承包单价:(以下均为验收成品价)

  五、工程文明施工要求:按省级文明工地要求施工。

  六、工程质量要求:优良。

  6-1该工程依据图纸设计,设计变更和国家规范标准。单项工程施工按 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下道工序,若因乙方造

  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并由乙方进行处理(所需返工人工费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2、切实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工艺做法、顺序过程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浪费材料,不得随意改动图纸,验收结果应符合评定标准。

  3、允许偏差范围:(单位:mm)

  垂直度: 2mm

  平整度: 2mm

  阴阳角方正:2mm

  4、每道工序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中检测数据,凡超过允许偏差者,按各分项检测处罚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责任:

  1、共同履行本合同商定事宜。

  2、甲方负责整体工程和单项工程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及材料供应,大型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正常运转和维修保养。

  3、甲方负责书面下达生产任务单及工地管理细则,乙方负责执行(进行人员调配、增减),若乙方延期或违章,将按规定处罚。

  4、乙方必须有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工长(必须由上岗证),带领施工队伍完成施工任务。

  5、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工地统一管理,团结一致,严禁赌博,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现象,若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立即清理出工地。

  6、乙方不得使用童工及无证件或不明身份的闲散人员,更不能将老弱病残及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带入工地。

  7、乙方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所有工作及生产人员均由代表人 同志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生活和生产。

  8、乙方所用消耗材料实行定额领料,由工地办公室统一管理,填写《材料、工具领用申请单》,各单项工长或技术人员签字,到库房进行登记领料,单项工程必须由专人到库房办理领料手续,最后完工作为结算依据,若超用按材料进行加20%进行扣除。

  9、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必须保持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两个班组以上配备轮换上班,保证24小时不停作业。

  八、施工安全要求:

  所有人员及时进入工地施工,必须带安全帽,必须有安全经验、安全意识、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制度,严禁穿拖鞋、平板光滑的鞋上班,架子必须牢固牢靠。本工程属高层建筑,外架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野蛮施工,违章施工,上下班乘坐电梯,严禁乱涌乱挤,不得超负。施工人员的宿舍和其他加班临时用电必须由工地电工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私自乱拉线和乱开机械及使用电炉子。工地所有机械班组、机械工严禁私自拉用司机,必须由专业机械工操作,单项施工班组长必须加强职工安全责任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等,发现隐患及时向本工种工长反映。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在上下班期间不按规范、安全技术交底操作,在下班期间外出等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符任何责任。

  九、施工工期:

  工程工期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月日,工期天,按期完成奖励工程施工人工费总造价的3%,延期每天罚人工费总造价的5%。

  十、结算方法:

  工程完工后,由工地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安全检验员、技术人员及监理、建设单位依据国家验收评定标准一逐层验收,按照各层验收结果等级分别套用相应价格,由乙方有关人员持库房各类材料领取合计数量手续和在施工中受到的各种奖罚款单到工地办公室进行结算,计开结算单经主管工长、质量员、项目经理签字送公司财务核算付款(结算时必须带合同)。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金:

  1、进场前预压 万人民币工期质量保证金,交验收后返还。

  2、所承包工程未验收或需要维修,及其他原因需扣押金。

  3、交工后保修金为总人工费的5%,待本工程交工验收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返还。(保修期为国家法定期限)

  十二、付款方式:

  1、 按月工程量付人工费的60%。

  2、 工程交工付总人工费的80%。

  3、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付至总人工费的95%。

  4、 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壹年内付清剩余人工费的5%。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则按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当地行政机关调解仲裁。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工人,需造册登记,不得随意更换,

  确因特殊原因更换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工地发生主体工程和文明施工以外的零星用工,按18元/工日进行计算。

  5、对无意损坏工器具,严重浪费材料,除按原价赔偿外,并作经济处罚。

  6、中途乙方不得以加价或某种原因故意停工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损失,否则,甲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在人工费内扣除,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乙方,双方争议大时,上报总承包单位所在辖区有关法律部门依法判决。

  7、乙方未取得分包单位资格前,暂以个人名义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8、乙方对招聘来工地的人员生产、生活、劳务、安全教育、工资劳保待遇,全部由签约本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全面负责。

  9、此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10、整个工程全部完工后、保修金返还后,此合同作废。

  11、乙方必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细则,若违反按细则执行,再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合同附管理细则)

  十四、附加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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